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处置公告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等【6】户债权资产,拟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处置,现予以公告。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10】月【30】日,拟处置债权总额为【114,906.53】万元,其中债权本金【55,855.79】万元,债务人主要分布在【广州市、增城市】等地区。债权资产清单详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债务人名称 |
本金 |
担保措施 |
保证人 |
抵质押物 |
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 |
23,173,508.45 |
抵押+保证 |
湛礼祺、邓惠芬 |
1、增城市新塘镇新何村狮山岭土地(面积4669㎡);2、增城市新塘镇塘美村大塱(厂房A1)(占地面积6000㎡、厂房面积7238.5㎡) |
广州市中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10,877,651.50 |
抵押+保证 |
景艺晖、高志辉 |
越秀区广州大道中明月一路23号301-303单元,建筑面积1351.42㎡ |
广州中大凯思集团有限公司 |
164,515,176.42 |
保证 |
广州家健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凯思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家健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大新元生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普力奇通信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阳江制药厂有限公司 |
无 |
广州市凯思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
33,800,570.28 |
保证 |
广州市普力奇通信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中大凯思集团有限公司 |
无 |
广东新元医药有限公司 |
27,103,971.03 |
保证 |
广州中大凯思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普力奇通信投资有限公司 |
无 |
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 |
299,087,032.14 |
保证 |
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陈岩、于茜茜 |
无 |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4】年【10】月【30】日的债权本金,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我司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公告当中内容如有错漏,以债务人、担保人等原已签署的交易合同及/或生效法律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为准;
4.如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向我司提出。
二、资产介绍
上述债权具体情况如下:抵押物详见附件:国联创展6户包抵押物图片.docx
1.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
抵押物1:增城市新塘镇新何村狮山岭住宅用地,土地面积4,669.00㎡。
抵押物位于新塘镇中心地带,附近有广深铁路、荔新公路、石新公路、107国道、解放路、新塘大道等多条交通要道;附近有新塘中学(南校区)及新塘镇第二小学、新塘医院等。
抵押物2:增城市新塘镇塘美村大塱民营大道西6号厂房,建筑面积7,238.50㎡。
抵押物位于增城区新塘镇,紧邻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附近有广惠高速、荔新公路等交通要道。
2.广州市中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该项目抵押物为越秀区广州大道中明月一路23号301-303房,建筑面积1351.42㎡。
抵押物位于越秀区广州大道中凯旋会花园裙楼3楼,东面与凯旋华美达大酒店相邻。抵押物距离地铁5号线五羊邨站约673米。
三、交易条件
信誉良好,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能够按要求支付转让价款并能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四、交易对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并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誉条件。
以下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标的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企业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原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或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符合条件的人员应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债权。
五、公告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止;公告期内受理上述资产处置有关异议和征询,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
六、联系方式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8楼
联 系 人:蔡小姐
联系电话:020-66812980-8082
电子邮箱:cai.zhuoling@yuexiu-finance.com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联系人及举报电话:陈小姐,(020)66812980-8146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或承诺,且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我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另我司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上述项目和处置方案作适当调整。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